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開發、利用和管理海洋,發展海洋經濟,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題之一。沿海各國及地區紛紛完善自己的海洋法律制度,其目的不僅是要管理好和保護好海洋,更要開發好和利用好海洋,更好地為本國經濟服務。我國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和海上貿易等方面制定和頒發了很多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了我國海洋法律制度。但是,目前我國海洋法律制度未能凸顯“發展海洋經濟”這個時代主題,缺乏在開發好和利用好海洋、發展海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我國海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缺乏充分的憲法根據。
我國不僅是一個陸上大國,而且也是一個海洋大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相關法律,我國對300多萬平方公里的海域具有管轄權。但是,作為我國母法--《憲法》這一根本大法居然沒有一條專門涉及海洋這一遼闊“藍色國土”的相關法律。這造成了我國海洋立法缺乏憲法根據。在其他部門法中,它們的基本法律一般都在第一條中直接規定了立法的憲法根據,如“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而在海洋法的基本法律中,很難找到這樣的字眼,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樣規定:“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及資源,防止污染損害,保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海洋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其實,我們再仔細看看,就不難發現其他的海洋法律基本上都是如此。 其次,缺乏內容全面的法律法規。盡管目前我國海洋法已涉及海洋權益、環境保護、海洋資源保護和海上貿易等多方面的內容,但還不夠全面,很多海洋領域還沒有涉及,比如海島和濱海旅游開發利用、海洋農牧化建設、海岸帶建設、海洋區域經濟建設、海洋綜合開發利用、海洋科學研究等領域都基本上沒有或者很少制定出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將嚴重阻礙我國海洋經濟的全面發展。
再次,缺乏體系完整的法律法規。一般的法律體系,基本上由幾個層次的法律法規組成:國家根本法(憲法)—基本法律—專門法規(全國性+地方性)—其他單行法規的有關條款等。這樣的結構體系層次分明、效力高低有序、基本原則貫穿始終。這不僅使人們容易理解,而且也使人們在實踐中容易貫徹執行。 在我國海洋法律制度中,國家根本法的層次幾乎沒有。再看第二層次,目前我國也沒有《海洋法》這樣的基本法律,因此,第二層次的基本法律也沒有。我國現行的海洋法基本上是屬于第三、第四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使得我國海洋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
此外,由于缺乏一些貫穿于整個海洋法律制度始終的基本原則,各種各樣的海洋法律法規的立法主體在立法時缺乏溝通和協調,這些使得整個海洋法律制度內部缺乏協調性。而這又導致海洋執法主體的混亂,最終形成難以理順的“條條關系”和“塊塊關系”。
二、發展海洋經濟必須完善海洋法律制度
要高度重視海洋法律制度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戰略地位。首先,從政治的戰略高度重視海洋法律制度。21世紀的海洋將成為人類重要的能源和資源寶庫,也必將成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堅強后盾,同時將是一個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爭奪海洋、維護海洋權益必將成為21世紀國際政治的新亮點。其次,從經濟的戰略高度重視海洋法律制度。21世紀的海洋必將成為世界經濟的大舞臺。我國目前一些沿海省區的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所占比重日益上升,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就可實現我國海洋強國的戰略目標。最后,從文化的戰略高度重視海洋法律制度。21世紀的海洋將成為人類文化重要的發源地。從歷史上看,那些經濟強國大多數是海洋大國,而那些海洋大國又必然是海洋文化的大國。兩者相互促進、相互發展。我們要高度重視海洋文化對海洋經濟的反作用,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出應有貢獻。
要加快建立科學合理、主題鮮明的海洋法律制度。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正確處理人類與海洋、社會發展與海洋利用之間的關系。既要有開發好和利用好海洋、發展海洋經濟的法律法規,也要有管理好和保護好海洋的法律法規,做到突出發展海洋經濟這個時代主題。
要加快建立層次分明、效力有別的海洋法律制度。首先,要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有關條文中對海洋這一重要的“藍色國土”作出規定,以作為國家整個海洋活動的根本指針和海洋立法的憲法根據。其次,要制定《海洋法》。在制定《海洋法》時要強調海洋法的基本原則,以此作為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海洋的基本行為準則。再次,要制定《海島開發管理法》《海洋資源開發管理法》《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樣,才能健全整個國家的海洋法律制度。
來源:中國海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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