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土地閑置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土地閑置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閑置土地處置管理,盤活存量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土地閑置費征收工作,市政府財政、物價、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繳納土地閑置費的義務人。凡依法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土地閑置費:
(一)被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二)閑置時間未滿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相應期間不征收土地閑置費;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經土地使用者申請,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延長動工開發日期或暫停建設的,相應期間不征收土地閑置費;
(五)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滿一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按以下方式確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價作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其余情形用地以現行公告基準地價作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未規定基準地價的用地類型如容積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氣)站等,以現行評估地價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
物流、公共事業項目等用地、辦公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每月土地閑置費征收額為征收基數的0.8%;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每月土地閑置費征收額為征收基數的0.4%。
房地產開發類閑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閑置費不得超過征收基數的15%,一般建設用地不超過10%,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不超過5%。每宗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征收基數的20%。
第五條 土地閑置費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確定應繳數額,向繳納義務人開具并送達《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不能直接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視為送達;
(二)繳納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代收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第六條 土地閑置費根據主管部門確認的應繳閑置費區間,按日計征,按月繳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屆滿之次日;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滿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之次日;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之次日;
(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起征之日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滿一年之次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閑置費計征區間止于作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之日。凡納入《深圳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處置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計征區間止于2006年8月8日。
第七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每日加收未繳數額0.3%的滯納金。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主管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無償收回條件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閑置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閑置費專款用于土地保護、開發和管理。
第九條 市監察、審計、財政和物價部門應對土地閑置費的征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閑置費征收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以前我市土地閑置費征收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