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國房〔2007〕628號)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加大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力度,根據(jù)《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收購實施細則》,現(xiàn)予印發(fā)施行。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土地收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jù)《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土地儲備機構實施的土地收購。
第三條 權利人擬轉讓其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土地使用權收購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三)合法的房地產權利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核查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啟動收購程序:
(一)土地使用權權屬明確,且無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
(二)申請人有明確的報價;
(三)符合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四)采用收購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第五條 決定啟動收購程序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5日內與申請人簽訂土地收購意向書。土地收購意向書應當約定如下內容:
(一)雙方就土地收購事宜開展談判,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進行勘驗、估價等工作,收購價格以市審計部門審定為準;
(二)在收購終止前申請人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另行協(xié)商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也不得就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設定任何權利限制;
(三)市政府、市土地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對收購不成功導致的申請人的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土地收購意向書簽訂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收購: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及權利限制狀況,土地面積,地上建筑物、附著物面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相關情況不明確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向市土地、房產、規(guī)劃、建設等主管部門核實,必要時,可以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0日;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委托深圳市地籍測繪大隊和深圳市房地產估價中心進行測繪、評估,擬定收購價格;
(三)市土地儲備機構將擬定的收購價格提交市審計部門,市審計部門應當于10日內出具意見;
(四)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共同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合同書》應當以市政府批準土地收購方案為生效條件;
(五)市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土地收購方案,土地收購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土地收購方案的內容包括:擬收購地塊的詳細情況、收購方式、收購價格、擬收購時間、收購資金來源;《合同書》為收購方案的附件。
第七條 無法達成《合同書》,或者市政府不批準土地收購方案、經修改完善后仍不批準的,收購終止。
市政府批準土地收購方案的,《合同書》生效,收購成功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按《合同書》約定接收被收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納入土地儲備,被收購方按約定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交房地產權利證明原件并出具辦理轉移登記的委托手續(xù);被收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沒有辦理房地產登記的,被收購方應提交其他合法的房地產權利證明原件及辦理房地產登記的委托手續(xù);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對被收購方提交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日;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三)市土地儲備機構按《合同書》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收購款項。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經市土地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提出土地收購建議:
(一)土地使用權權屬明確,且無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
(二)屬于《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五)、(六)、(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三)屬于《辦法》第八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有經法定程序批準的規(guī)劃文件;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有國有企業(yè)改制批準文件;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有相應的同意改造批準文件;
(四)符合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五)采用收購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人接受建議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5日內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收購意向書。
第九條 土地收購意向書簽訂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應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公告中載明:
(一)凡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公告基準地價的,市土地儲備機構享有該宗土地使用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公告基準地價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確認書、合同附條件生效,所附條件即為市土地儲備機構放棄該宗土地使用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低于同期公告基準地價的,轉讓人、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土地儲備機構;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在接到告知書后10日內報市土地主管部門;市土地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政府決定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市政府決定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進行土地收購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確定的轉讓價格與土地使用權人簽定《合同書》。
《合同書》的履行遵循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自下列規(guī)定時間起,土地使用權人不得進行旨在增加收購價值的房地產新建、擴建、改建及改變房地產用途的行為,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被收購土地使用權。
(一)依申請收購的,自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提交申請之日起;
(二)依職權收購的,自土地收購意向書簽訂之日起;
(三)政府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收購的,自原交易雙方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
第十三條 房地產收購價格根據(jù)其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權年期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加以確定。
市政府對房地產收購價格確定方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被收購的土地存在有被查封、凍結、抵押等權利限制的,一般不予收購。
確需收購的,應當報市土地主管部門批準。如擬收購房地產的權屬已經抵押的,市土地儲備機構需書面通知抵押權人解除抵押合同或者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被收購方、抵押權人三方共同簽定《合同書》;擬收購房地產已經被查封、凍結,且不能與查封、凍結申請人就解封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應書面通知被收購方,終止收購。
第十五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籌集與使用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收購土地納入土地儲備管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指的“日”,均為工作日。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